您好!欢迎光临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1333772517515205165657
您的位置: 律所动态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邮 箱:894195099@qq.com
手 机:13337725175
电 话:15205165657
地 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70号金基广场1栋601

南京刑事案件缓刑律师: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05 16:26:13人气:0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

(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缓刑对工作的影响并不是一定的,毕竟缓刑是从一方面中反映出了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结合犯罪原因也是情有可原,如果公司不介意的,那么是可以不用开除员工的,但是公司也有权利对其开除。


万盈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3337725175

1520516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