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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作用?

发布时间:2020-07-14 21:55:46人气:0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足。

  一方面可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两种专利权公示性的信赖,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无量专利网上的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的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要效力如下:

  a、仅是法院审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

  b、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行为,既不能复议,也不可诉。

  c、不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要件(印证了上面第一个问题)。

  d、不能以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主张程序错误。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但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就可以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做进一步的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做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作为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验证,可作为在无量专利网的专利推广上证明专利有价值的证据,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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