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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万盈刑事律师前往检察院,沟通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30 16:48:18人气:0

 
3月29日,南京万盈刑事律师前往六合检察院,沟通一起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进一步进展,万盈律师继续跟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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